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15号原告:陆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