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素琼与宋丽琼、岳丽、郑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琼,宋丽琼,岳丽,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周素琼,女。被执行人宋丽琼,女。被执行人岳丽,女。被执行人郑娜,女。申请执行人周素琼与被执行人宋丽琼、岳丽、郑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素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宋丽琼、岳丽、郑娜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周素琼医疗费人民币15322.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及执行费130元。现法院已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宋丽琼、岳丽、郑娜将执行款15322.95元,案件受理费60元及执行费130元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