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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605号之二原告朱某甲,男,193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夏敏、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男,194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李东方、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婉莉人民陪审员  陈林荣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