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龙华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燕东集团天宇轩餐饮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龙华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唐山燕东集团天宇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021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华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村南,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复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4796-4。法定代表人朱慕辉,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唐山燕东集团天宇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杨家营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7441171-9。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华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福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燕东集团天宇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燕东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华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燕东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代理审判员 单立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贵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