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贾某某,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爱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