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