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陈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02号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安金,职务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骏,男,康居西城公租房房屋管理中心员工地址。被告陈玲,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