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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霞诉被告张胜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韩村五组村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