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霞诉被告张胜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小韩村五组村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