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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朱某某、严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朱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严某某(系朱某某之夫)。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严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严某某给付周某某赔偿款14723.6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某某、严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14723.69元,申请执行费11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严某某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严某某个人账户14963.69元,执行款14723.69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11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