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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15)民一第314号离撤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