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元凤与朱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张元凤,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朱红敏,女,1989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凤诉被告朱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35元,实际收取35元,由原告张元凤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