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庭坤与韩修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庭坤,韩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孙庭坤,男,1944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被执行人:韩修海,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第0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修海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修海的银行存款20554.3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