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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孙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孙立国,齐丽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立国。被执行人:齐丽莹。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立国、齐丽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坐落于铁岭市X(房权证号为X号)房屋为被执行人齐丽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齐丽莹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X(房权证号X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