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良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良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徐有财,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08068913,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峡新村水香畈二区340号。被执行人永嘉县良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大岙坦村。法定代表人谷胜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永劳人仲案字第641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有财与被执行人永嘉县良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9000元。本案执行费3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