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大明与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明,陈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胡大明,个体户。被告陈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明与被告陈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大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胡大明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