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静与陆文捷、肥乡县华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陆文捷,肥乡县华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李静。被申请人陆文捷。被申请人肥乡县华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建安路西段南侧82号。法定代表人陆文捷,系该公司董事长。邯郸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静与被申请人陆文捷、肥乡县华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仲裁保全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将申请人李静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文捷、肥乡县华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李静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和平东路666号新新家园小区4-3-4301号商铺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