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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毕丽霞。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原告刘某甲为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查明,本案被继承人刘庆民死亡时住所地在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要求继承的23000元遗产原由刘庆荣保管,但刘庆荣在2015年春节前已将上述23000元交给了被继承人刘庆民的儿子即本案被告刘某乙。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刘庆民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故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被继承人刘庆民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徐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