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毅琼与广州市凯士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琼,广州市凯士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王毅琼,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尧、黄小娟,分别系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凯士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琼诉被告广州市凯士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毅琼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