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傅军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傅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代表人:潘亮。被执行人:傅军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傅军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军伟给付透支款2630.5元、前期利息645.2元、滞纳金1629.91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傅军伟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傅军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军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傅军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煊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 聪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0日9时至2015年5月20日9时30分合议庭成员:胡富健、郑煊、林威承办人:胡富健代书记员孙聪评议(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号案终结执行一案记录如下:胡:今天我们评议(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号案终结执行一案,首先由我介绍一下情况。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傅军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军伟给付透支款2630.5元、前期利息645.2元、滞纳金1629.91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傅军伟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傅军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我认为,被执行人傅军伟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林: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傅军伟银行存款情况,均无果。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郑:同意以上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4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