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商初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刚,麻延龙,胡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明商初第63号原告麻某某,现住大庆市。原告王某某,现住大庆市。被告胡某某,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