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段成文与梁强、重庆郡龙优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文,梁强,重庆嘉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郡龙优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段成文,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梁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嘉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一小区1号附54、5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梁强,职务不详。被告重庆郡龙优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B区13栋8-5#,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梁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成文与被告梁强、重庆郡龙优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嘉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交纳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成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培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