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宁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玉申,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