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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树权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树权,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树权因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树权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人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申请再审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此审查不清。(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本院认为:本案张营村委会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张营村集体土地自治腾退实施方案》而实施的具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张树权认为张营村委会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张营村委会予以改正。另,张树权所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因该问题并不当然的导致其起诉可以被受理,故张树权以此为由要求法院受理其起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两审法院对张树权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张树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