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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云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昌,农民。2005年7月6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治安拘留五日;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李云昌自带扳手等工具,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横路塘村东边昆杨沙场配电房,钻洞进入后,用自带的工具将变压器拆下并将其拆解,放掉变压器里的变压油,盗走变压器内的铜线三捆共计一百五十二公斤。后被告人李云昌将其中一捆铜线销赃得款700元,并用该款购买了一辆黑色莫拉克牌电动车。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内铜线价值人民币5869元。案发后,被盗二捆铜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云昌销赃得款所购买的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昌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云昌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员概要情况;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云昌的供述及辩解;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云昌归案后如实供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云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