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非常客栈(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龙鑫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非常客栈(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龙鑫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40号原告:江西非常客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龙鑫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非常客栈(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龙鑫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昌龙鑫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2498.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南昌龙鑫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2498.62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力所有座落于江西省南昌县昌南新城金沙二路2955号景城名郡住宅区21栋一单元11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亚琴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