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与王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王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组织机构代码00867121-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1号。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志鹏,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明,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与王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陵区总工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