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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志刚申请执行苗合法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刚,苗合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267号申请人:田志刚被申请人:苗合法本院在执行田志刚申请执行苗合法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中止。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张振峰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一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