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终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张建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晓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2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明,居民。委托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林,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一初字第263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关键证人余某的身份认定存有瑕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沭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一初字第2638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周华审判员 邹海波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春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