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378-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姚红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民,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ZM3**本田讴歌牌越野车。2014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以26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豫EZM3**本田讴歌牌越野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安阳市中天钢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