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高和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0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和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高和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