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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与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垦民初字第205号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郇广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以西(东正公司南邻)。法定代表人:卜春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负责人:顾征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茂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告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成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郇广北,被告万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帅,被告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茂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0日1时45分许,被告万源公司的驾驶员张吉周驾驶鲁E7****/鲁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疏港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在行车道内行驶至疏港高速公路4公里处时,撞至前方同向超车道内原告的驾驶员郭建平驾驶的鲁E9****/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使鲁E9****/鲁E****挂车辆损坏及装载的汽油泄漏给原告造成损失达268274.8元。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万源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万源公司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对该车辆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3000元已经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审核通过,其中对交强险2000元进行了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在鲁E7****/鲁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油品损失266274.8元,共计268274.8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万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阳光财险公司辩称,因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不包括交通费,不同意赔偿原告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因原告利源公司没有提交涉案油品的发票原件,对原告请求的油品损失266274.8元中17%的增值税45266.7元不同意赔偿,对其余油品损失同意赔偿。原被告无异议并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9月10日1时45分许,被告万源公司驾驶员张吉周驾驶鲁E7****/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疏港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在行车道内行驶至疏港高速公路4公里处时,撞至前方同向超车道内原告利源公司驾驶员郭建平驾驶的鲁E9****/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鲁E9****/鲁E****挂号车装载的汽油泄漏、两车损坏等的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吉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建平无责任。被告万源公司对鲁E7****/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分别为150万元、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17日0时起至2014年10月16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万源公司支付了原告利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用53000元(不包括原告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该项损失已通过被告阳光财险公司的核损程序(包括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利源公司提交的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被告万源公司提交的保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关于原告利源公司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油品损失266274.8元,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共计268274.8元,被告万源公司、阳光财险公司对该损失数额均无异议,但被告阳光财险公司主张不应当赔偿原告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及油品损失266274.8元中17%的增值税45266.7元。经查,原告利源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内容为:“万源公司一次性赔偿利源公司事故损失268274.8元,其中油品损失266274.8元、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鲁E9****/鲁E****车辆维修由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本车生产厂家),本事故产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万源公司全部承担。由本事故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如停车费、施救费、清污费、路面损坏等费用,均由万源公司承担”,被告万源公司、阳光财险公司均无异议,且与原始磅单、事故后磅单、确认函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万源公司的车辆因交通事故给原告利源公司造成油品损失266274.8元,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共计268274.8元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支持。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应当向原告利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油品损失266274.8元,车辆返厂维修交通费用2000元,共计268274.8元,故对被告阳光财险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东公交高速认字(2014)第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吉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建平无责任。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因张吉周系被告万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事故是张吉周在执行该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张吉周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由被告万源公司承担。被告东营万源公司对鲁E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万源公司支付了原告利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用53000元,该项损失已通过被告阳光财险公司的核损程序(包括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2000元),由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后,不足部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东营万源公司对鲁E7****/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分别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利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E7***5/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东营利源运输有限公司损失268274.8元。二、被告东营万源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