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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三初字第00019号原告郭某,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某,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告郭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通知郭某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郭某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