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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5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曾燕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成品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5420号原告曾燕。委托代理人周棋,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成品油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德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告曾燕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成品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曾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曾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