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杨纯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林,杨纯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杨国林,男,193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杨纯根,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林诉被告杨纯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纯根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