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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文龙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二初字第0031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龙,中共党员,捕前任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大丰市电子信息产业园主任。被告人唐文龙因受贿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经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大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春,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龙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龙及辩护人杨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唐文龙在担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小海镇党委书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575000元、购物卡8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83000元。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文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文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唐文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唐文龙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赃款,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唐文龙未直接利用职权,仅系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在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对地方建设做出了贡献,请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文龙于2007年8月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副书记,2010年3月任大丰市小海镇党委书记,2012年3月任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书记,2014年1月兼任大丰电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唐文龙在担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小海镇党委书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现金、存单、购物卡等合计价值人民币58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小海镇党委书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宏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负责人盛某在新丰、小海、大丰开发区介绍工程、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盛某贿赂人民币225000元、购物卡4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29000元。1.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新丰)收受盛某2000元购物卡;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大丰新词大酒店浴室包厢内,收受盛某2000元购物卡;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新丰)收受盛某人民币5000元;4.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小海)收受盛某人民币5000元;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小海)收受盛某人民币10000元;6.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唐文龙在上海花园家中收受盛某人民币40000元;7.2013年1月份,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盛某以唐文龙名义存入大丰市经济开发区财税局160000元的存单一张;8.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盛某人民币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为盛某在新丰、小海、开发区介绍工程、为盛某谋取利益,先后8次收受盛某人民币225000元和4000元购物卡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盛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2年10月以前系借他人公司名义做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012年10月以后成立了江苏宏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其曾先后8次向被告人唐文龙贿送人民币225000元和4000元购物卡,被告人唐文龙在新丰、小海、开发区为其介绍工程,对其关照的事实。(2)证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系大丰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要分管基础设施局、开发区投资的工程,证人证实唐文龙任开发区主任后,曾跟证人打招呼让其在可能的情况下关心一下盛某,因此后来将开发区小学工程招标代理和开发区风电产业园职工公寓招标代理业务直接交给盛某做了。盛某的公司不具备招标代理库资格,但因为唐文龙打招呼,开发区也将盛某的公司纳入到了招标代理库。(3)证人计某的陈述。证人系江苏易都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该企业系小海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证人证实企业来小海是唐文龙拍板决定的,公司厂房由陈某甲承建、盛某监理,两个人都是唐文龙介绍的,工程款都已结清。(4)证人沈某的陈述。证人系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该企业系小海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证人证实企业来小海是唐文龙拍板决定的,公司厂房的工程监理是盛某做的,是唐文龙向其介绍盛某,工程款都已结清。3.书证:(1)裕丰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标准厂房(新丰工业园区)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小海镇道路、下水道及市民广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小海镇市民广场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江苏鑫搏织造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小海工业园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江苏易都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小海工业园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江苏今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等(小海工业园内)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大丰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改造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大丰市第二实验小学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大丰风电产业园职工公寓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江苏盐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证实在唐文龙的关照下,盛某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或以宏建公司名义签订履行工程合同。(2)顾红玲(唐文龙妻子)向盛某借款300000元借条,盛某账户明细查询。证明唐文龙家庭向盛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实。(3)开发区职工内部筹资结算清单、票据,缴款人为单长云(盛某妻子)的现金缴款单。证明盛某贿送160000元给唐文龙的事实。(4)招标代理、跟踪审理中介机构报名汇总表,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结构公开选用办法、选用办法补充通知。证明开发区确定招标代理库企业资质相关要求及宏建公司参与报名的情况。(二)2014年8月,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苏州湖南商会副会长卢某在土地转让过程中谋取利益,在其停放在大丰新词大酒店门口的汽车上收受卢某贿赂人民币1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在处理推进开发区恒瑞公司收购相关公司,在向卢某等湖南商人退还土地出让金过程中,收受卢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请唐文龙帮忙将土地出让金2700万退还给卢某等湖南商人,向唐文龙贿送现金1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3.书证:(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大丰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挂牌保证金人民币2700万元的事实。(2)唐文龙建行卡(尾号8664)交易查询。证明被告人唐文龙于2014年8月15日将其中97700元存入其建行卡中。(三)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小海镇党委书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陈某甲在新丰、小海、开发区介绍工程、追要工程款、以及为陈某甲亲戚安排工作,先后收受陈某甲贿赂合计人民币70000元。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新丰)收受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3.2013年5月份,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陈某甲人民币20000元;4.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6.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开发区)收受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为陈某甲介绍工程、追要工程款、帮陈某甲亲戚安排工作,先后六次收受陈某甲人民币合计70000元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为感谢被告人唐文龙为其介绍工程、追要工程款,帮其亲戚安排工作,以及希望得到唐文龙的继续关照,陈某甲先后六次向唐文龙贿送7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2)证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系江苏创一精锻有限公司董事长,证人证实其公司在开发区的新厂房系唐文龙介绍陈某甲为其承建,工程款是按照协议支付给陈某甲,目前尚未付清。(3)证人计某的陈述。证人系江苏易都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该企业系小海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证人证实企业来小海是唐文龙拍板决定的,公司厂房由陈某甲承建、盛某监理,两个人都是唐文龙介绍的,工程款都已结清。3.书证:(1)建设工程(新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记账凭证、借条;建设工程(易都纺织后整理公司厂房)施工合同、工程(鑫搏制造有限公司车间)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江苏创一精锻有限公司车间)施工合同。证实在唐文龙的关照下,陈某甲签订履行工程合同及及时拿到工程款(新丰工程)。(2)顾红玲(唐文龙妻子)向陈某甲借款500000元的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唐文龙家庭向陈某甲借款500000元,后还款150000元。(3)大丰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学士学位证书、2013年大丰科技创业园公司招聘最终成绩表。证明在被告人唐文龙关照下,陈某甲亲戚进入大丰科技创业园公司。(四)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小海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老板陈某乙在树苗采购及树苗款拨付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某乙贿赂人民币60000元。1.2008年10月,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新丰)收受陈某乙人民币20000元;2.2011年10月,被告人唐文龙(小海任职)在其汽车上收受陈某乙人民币4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先后两次收受陈某乙贿赂合计人民币60000元,并在政府采购树苗上对陈某乙予以关照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为请被告人唐文龙在政府树苗采购及给付树苗款上予以关照,其先后两次贿送60000元给被告人唐文龙的事实。(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人系大丰市小海镇副镇长,证实被告人唐文龙跟其打招呼让其在树苗采购和支付树苗款上关照陈某乙。3.书证:苗木供应(新丰政府)协议、发票;收到树苗(小海政府)明细表、发票。证实在唐文龙关心下,陈某乙获得了对新丰、小海政府供应树苗的订单。(五)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盐城市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单某在协调各项规费缴纳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单某贿赂人民币50000元。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收受单某人民币10000元;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收受单某人民币10000元;3.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收受单某人民币10000元;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收受单某人民币10000元;5.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收受单某人民币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唐文龙先后5次收受单某贿赂合计50000元并为单某在协调规费缴纳上谋取利益的事实。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明单某代表盐城市汇坚置业公司先后5次向被告人唐文龙贿送合计50000元,唐文龙为该公司在道路修建、规费缴纳事项上予以协调照顾的事实。3.书证:大丰开发区管委会与汇坚集团签订的项目进区协议书;汇坚公司申请开发区管委会代交耕地占用税195万元的函、收据、转账支票存根;汇坚公司申请向开发区管委会借周转资金398万元的报告、收据、开发区关于汇坚商贸城项目建设规费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证实在被告人唐文龙的关照下,开发区给予汇坚公司周转资金的事实。(六)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大丰市新丰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盐城市华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协调事宜及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李某贿赂人民币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为李某在协调工程建设许可、小区供电、兑现招商优惠政策上给予关照并收受李某贿赂50000元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为感谢唐文龙的关照,其向唐文龙贿送50000元的事实。3.书证:李某与新丰政府协议书、新丰镇“锦绣苑”商住小区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新丰财政所账册复印件、新丰镇村建服务中心证明、新丰镇原标准件厂地块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证明新丰政府兑现对李某招商优惠政策的事实。(七)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新丰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大丰市阳光土石方公司经理王某在工程施工、矛盾协调及工程款拨付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王某贿赂合计人民币10000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文龙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5000元;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文龙在大丰市林牧业局门口收受王某人民币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在王某新丰镇的道路工程的矛盾协调、工程款拨付上予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王某贿赂合计10000元。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为请唐文龙在及时兑现工程款,协调矛盾处理等方面进行关照,先后2次向其贿送10000元的事实。3.书证:道路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税务发票、收据、付条,证实王某承包新丰镇道路工程及工程款付款情况。(八)2008年11月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唐文龙利用其担任新丰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南通市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受高某人民币、购物卡等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证实其对高某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对其予以关照,先后三次收受高某贿赂人民币、购物卡合计14000元。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为请唐文龙对兑现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工程其他方面事项予以关照,向唐文龙贿送人民币、购物卡合计14000元。3.书证:关于大丰市新丰镇原棉毛织毯厂地块建设用地招商原则的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实新丰政府对鸿盛源公司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文龙经大丰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文龙退出全部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非税收入(大丰市纪委)缴款书、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被告人唐文龙的归案情况说明。非税收入缴款书、往来结算凭证、被告人唐文龙的供述。关于被告人唐文龙主体身份的证据有:中共大丰市委文件(被告人职务任免通知):大委组(2007)88号、大委组(2010)39号、大委组(2012)22号、大委组(2012)23号、大委组(2014)5号。证明被告人唐文龙的任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83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文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文龙已全部退出赃款,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唐文龙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文龙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赃款也已全部退出,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文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唐文龙犯受贿罪所得人民币583000元由大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代为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季  顺  江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骁伟(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