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袁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袁平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圣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朋,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平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