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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廷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段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黄廷民,段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民,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邦见,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雀,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黄廷民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罗 胜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