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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祁素焕与被告周长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素焕,周长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小字第2号原告祁素焕,女。被告周长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素焕与被告周长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素焕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祁素焕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素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素焕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