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耀锦、郭汇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锦,郭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李耀锦,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被执行人郭汇康,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6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扣押了属被执行人属被执行人郭汇康所有的粤Y×××××号丰田牌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汇康所有的粤Y×××××号丰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