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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清华与蔡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清华,蔡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清华,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桂霞,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孙清华因与被上诉人蔡桂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孙清华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清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清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蔡桂霞负担75元(已交纳),由孙清华负担2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孙清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