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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方与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侯方,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石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方诉被告上海祁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方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婵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