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童菊仙与谭建平、凌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菊仙,谭建平,凌文娟,浙江丽缘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194号原告童菊仙。被告谭建平。被告凌文娟。被告浙江丽缘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童菊仙与被告谭建平、凌文娟、浙江丽缘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菊仙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琴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