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叶贵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贵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25号罪犯叶贵平,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贵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叶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四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叶贵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贵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该犯未提供原判决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贵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