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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长青与被执行人郑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青,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郑志,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志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志在你行账户的存款2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