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长青与被执行人郑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青,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孙长青,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郑志,住涿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志在你行由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志在你行账户的存款23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