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荣先超与人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先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79号申请人荣先超,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荣先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21921.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