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16排楼16栋205号。被告:韩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中北巴士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廉租房6栋3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