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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顺勤、胡顺文等与胡顺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勤,胡顺文,胡顺方,胡艳雪,胡顺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71号原告:胡顺勤,男,。原告:胡顺文,成年,居民。原告:胡顺方,成年,居民。原告:胡艳雪,成年,居民。被告:胡顺达,成年,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胡怀成诉被告胡顺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胡怀成于2015年5月11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胡顺勤、胡顺文、胡顺方、胡艳雪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顺达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勤、胡顺文、胡顺方、胡艳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兰成审判员  程玉光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