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顺勤、胡顺文等与胡顺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勤,胡顺文,胡顺方,胡艳雪,胡顺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71号原告:胡顺勤,男,。原告:胡顺文,成年,居民。原告:胡顺方,成年,居民。原告:胡艳雪,成年,居民。被告:胡顺达,成年,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胡怀成诉被告胡顺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胡怀成于2015年5月11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胡顺勤、胡顺文、胡顺方、胡艳雪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顺达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勤、胡顺文、胡顺方、胡艳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兰成审判员 程玉光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