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成全与被执行人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全,张海东,吴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冯成全,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海东,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晓燕,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东在银行的存款130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