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君与位纯良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君,位纯良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朱君,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新,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纯良,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君诉被告位纯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君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