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765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765号请执行人:张拥军,男。被执行人:济南铸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拥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拥军与济南铸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9.2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铸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44601040014237的存款32129.78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交纳32129.78元,于2015年4月21日交纳19049.42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发放给申请人50529.2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张拥军与济南铸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莒执字第765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